为做好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分为三个档次: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第二条 申请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已列入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其中,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以及残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三条 名额分配
根据省资助中心分配给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及各系实际学生数等情况进行适当分配。
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时优先考虑以下重点资助对象: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最高档次给予相应资助。
第四条 评选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由辅导员在本班级公布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相关文件,将本班具体做法和时间安排等进行通知;
3.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当年申请了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担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民主推荐,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公示三天;
4.各系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经过复核后,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助学金推荐情况汇总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各系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5.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对各系上报的推荐材料统一审核,确定获助学金名单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获助学金名单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
7.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获助学金名单按要求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条 评审组织
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成立以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助评审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分春季、秋季分别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上。
第八条 相关规定
1.各系要建立国家助学金评审档案,并及时提交到校学生资助中心。
2.学生资助中心和相关各系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对公示后的合理意见要及时采纳,对错误要及时纠正。
3.评选工作结束后,由辅导员将评定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共同监督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4.获助学生不得用助学金请客送礼或对某人进行答谢,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助学金,并取消在校期间各类助学金的资格
5.辅导员对本班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申请助学金、不受理、不推荐或对国家资助政策不宣传、不到位等情况,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经查属实,将作严肃处理。
6.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准内定、不准暗示、不准平分、不准挪用,以及其他违反《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条例(修订)》行为。如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 号 | | 年 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 学院(系): 专业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理由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新2网址新2备用网管理手机版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